<{p}>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5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租一台机器设备,租期10个月,租赁开始日为6月1日,同时还约定乙公司要在5月20日向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5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不含税租金10万元和相应税款。甲公司收取预收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13000 贷:预收账款 113000 该公司的调整分录为<{/p}>
发布于 2021-03-24 06: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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