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和吴某,均为党员,公司系统员工,2020年3月晚23点三人参加朋友聚会结束各自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李某因酒后驾驶,路上被公 安人员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1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随后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张某被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酒精含量为85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值,被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于刑事处罚。吴某也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警依据《道路交道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请问以上三人的行为该如何开展定性量纪?
发布于 2021-02-16 13:37:20
- 体验AI问答!更聪明、超智能!
- 一款基于GPT的超级AI助手,可以对话、创作、写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