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朱某,某县级供电企业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018年1月5日,朱某向市供电局申报操办女儿婚宴情况,申请桌数15桌,但朱某向组织隐,提前3次在其他四家酒店宴请了本系统同事,共设宴12桌,违规收受礼金83万元。2018年3月,朱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8年12月,朱某又因违反廉洁纪律,公车私用,情节较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
2018年春节期间,某供电局城区供电所所副所长谢某先后收受服务对象现金、烟酒、购物卡等共计8300元,并滥用职权。2018年4月,谢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款。2018年11月谢某被举报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经查,问题属实。
请结合案例,分析上述案例中朱某和谢某应如何计算党纪处分的影响期?
发布于 2021-02-16 13: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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