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发布于 2021-02-10 13:52:01
【单选题】
A 裁定终结执行
B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吉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 承担责任
D 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查看更多

关注者
0
被浏览
56
  • 体验AI问答!更聪明、超智能!
  • 一款基于GPT的超级AI助手,可以对话、创作、写文案!
1 个回答

撰写答案

请登录后再发布答案,点击登录

发布
问题

手机
浏览

扫码手机浏览

分享
好友

在线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