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费抄核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电费票据应严格管理。各单位向当地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电费票据的领取、核对、作废及保管应有完备的登记和签收手续。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电费发票不得超越范围使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或重复开具电费票据。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变更时,应办理票据交接登记手续。

发布于 2021-02-11 04: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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