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某汽车制造商于2013年初经铁路某站托运5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多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商前来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到2013年底,某汽车制造商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保管费应由汽车销售商支付。
发布于 2021-02-02 01: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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