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李某当年22岁,公司出资对李某进行专业培训,先后将他送入北京大学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李某突然向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复函,认为李某提出的辞职原因及理由不充分,经公司研究决定不同意其辞职。8月25日后,李某再未上班。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李某单方面解除合同属违约行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培训费,损失共计350余万元。宝桥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递交辞职报告于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某市城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李某赔偿培训费用的请求合情合法。李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 请回答: 1.用所学知识评析该案例。 2.李某被判赔违约金154万元,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于 2021-02-15 03: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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