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 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情况,不属于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于 2021-03-27 06: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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