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 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将 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 30 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科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 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未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于 2021-02-18 09: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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