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 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天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于 2021-02-18 09: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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