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

发布于 2021-02-16 18:12:33
【单选题】
A 管理制
B 责任制
C 河长制
D 分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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