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1〕55号),售电市场交易中,根据2020年同期用电量测算,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售电市场的交易总电量不超过20%。

发布于 2021-02-26 19:5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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