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GA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下列哪个情形不属于此处罚范围的:( )

发布于 2021-02-24 18:55:44
【单选题】
A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B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C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D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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