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接到“南孚”电池商标持有人投诉,对当事人——某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销售的5号南孚电池441粒,7号南孚电池354粒,现场经商标持有人出具鉴定证书证明为侵权商品。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证明上述“南孚”电池由A商贸有限公司供货的事实。违法经营额为3600元。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指出对应的法律条款?如果你是该案的执法人员,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
发布于 2021-01-26 07: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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