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发布于 2021-02-01 00:45:59
【单选题】
A 信用记录
B 偿债能力
C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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