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于2006年5月13日向甲公司发放贷款2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此笔贷款由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后甲公司分拆,分别成立了丙公司和丁公司。根据分拆协议,240万元贷款本息由丙、丁公司各承担50,并未取得债权银行的认可,但银行知道该公司分拆情况。借款到期后丙公司归还了120万元贷款本息,丁公司未归还,而且一直拒绝签收银行的催收通知书。2009年10月14日,该银行对丙公司进行了公证催收。2009年11月20日,乙公司签收了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因贷款不能收回,2010年1月10日,该银行将丙公司、丁公司和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法院驳回银行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什么?

发布于 2021-03-14 06:27:37
【多选题】
A 甲公司分拆时,丙、丁公司虽然约定了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但由于未经债权银行认可
B 对于保证问题,银行应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即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银行并未在上述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丧失了实体担保权,其后保证人签收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原告丧失担保权的事实。
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由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案贷款2007年5月12日到期,但银行直到2009年10月14日才对丁公司进行催收,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而且一直未对丙公司主张权利,因此银行对丙、丁公司的诉讼超出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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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即是空
色即是空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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