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A 甲公司分拆时,丙、丁公司虽然约定了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但由于未经债权银行认可
B 对于保证问题,银行应在2009年5月13日之前即贷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银行并未在上述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丧失了实体担保权,其后保证人签收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原告丧失担保权的事实。
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由丙、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本案贷款2007年5月12日到期,但银行直到2009年10月14日才对丁公司进行催收,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而且一直未对丙公司主张权利,因此银行对丙、丁公司的诉讼超出了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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