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和兴利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行政主管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每月工资5000元。2012年3月1日,兴利公司向杜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的理由是杜某违反了《劳动合同》第12条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准怀孕”的约定。杜某认为自己不应该因此被解雇,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定兴利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要求兴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后的第10天,兴利公司获得了杜某曾在开庭前请本案仲裁员吃饭并赠送贵重礼物的证据。据此,兴利公司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首先向人民法院( )

发布于 2023-03-06 13:59:06
【单选题】
A 提起上诉
B 申请撤销裁决
C 提起诉讼
D 申请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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