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发布于 2021-02-11 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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