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凡以铁路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转让、入股、租赁、联营、联建、抵押等方式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用地资产处置规定》(铁运〔2006〕49号)办理。

发布于 2021-02-14 0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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