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
发布于 2021-02-13 2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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