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发布于 2021-02-19 02:56:17
【多选题】
A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B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C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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