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自由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债务本息,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发布于 2023-02-19 12: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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